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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05-21 15:24: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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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轻盈的丝绸吊床、优美的空中翻转、解压的飞翔感……近年来,空中瑜伽凭借其独特的视觉魅力和塑形效果,在瑜伽爱好者中风靡一时。然而,在这份“飞翔”的优雅背后,却可能潜藏着坠落的风险。

  近日,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空中瑜伽课程引发的生命权、身体权、健康权案件。

  2024年初,徐女士向上海伽某健身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瑜伽馆”)支付了6980元购买空中瑜伽课程。3月某日,徐女士如约参加课程。

  当日课程涉及一项名为“剪刀腿”的高难度翻转动作。事发时视频显示,授课老师未进行亲自的动作示范,而是口头指令学员两人一组进行辅助练习。

  徐女士与另一名学员配合,在于吊绳上尝试身体翻转的时刻,同组学员负责在下方“扶腿”以协助其平衡。然而,因动作难度较大且辅助者缺乏专业技巧,同组学员未能稳稳抓牢,徐女士瞬间从吊绳上跌落。

  尽管徐女士身下铺有一块瑜伽垫,但由于瑜伽垫较薄,不足以缓冲高空坠落的冲击力,徐女士当场腰部受创并送医。经司法鉴定,徐女士腰L1、L2椎体左侧横突骨折,其伤后休息期、护理期、营养期均长达数月。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,故徐女士诉至法院。

  瑜伽馆未充分保障学员的人身安全,不仅课程设置上未区分不同学员的水平,教练还直播分心,而未提供专业示范和保护,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及退款。另,徐女士在诉讼过程中明确,不追加当时辅助其练习的同组学员为被告,认为责任应由瑜伽馆承担。

  教练上课并未直播,只是在拍视频。原告之所以受伤是因为同组学员没有抓住导致。原告已经学习瑜伽数月,有一定基础,原告应自负责任。

  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责任主体的认定及过错比例的划分。

  被告作为提供空中瑜伽课程的专业机构,负有对上课学员的安全保障责任,应提供安全防护、与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专业教学,同时应对该项运动的危险及防范方法进行充分的警示和告知。本案中,被告教练未做动作示范,且安排无专业技能的学员互助,也未举证证明就该项运动的风险及防护方法进行过充分的告知,故构成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,且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。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在授课时存在直播分心之情形,鉴于原告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,法院对此不予采信。

  同时,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并且自述长期健身,有瑜伽经历,理应对空中瑜伽的潜在风险有合理预期。在参与高难度“剪刀腿”动作时,其未能结合自身体能状况作出审慎判断,轻信非专业学员的辅助保护,对自身安全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。依据过失相抵原则,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。本案中,原告属于“应当预见风险而未预见”的自身过失,该过失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重要原因力,故原告应对自身损失承担主要责任。

  最终,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,酌定被告上海伽某健身有限公司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40%的赔偿责任,判决其赔偿徐女士各项损失。

  运动之美应以安全为底色。本案折射出的不仅是法律责任的划分,更是健身行业规范化发展的必要性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,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机场、体育场馆、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  该义务的强度因场所性质、活动风险等级而异。对于提供空中瑜伽等高风险运动的专业健身机构而言,其安全保障义务远高于普通场所。这不仅包括提供安全的场地、设备(如专业防撞垫),更核心的是提供与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专业教学、动作示范、实时保护及风险警示。将保护职责转嫁给不具备专业技能的其他学员,即构成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,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。

  法律在保护受害人权益的同时,并不免除其作为理性成年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。如果受害人自身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存在过失,法院将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,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。换言之,权利的救济不等于责任的单方承受,每一位参与高风险活动的成年人都应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。

  ➤配置与难度相匹配的专业硬件。危险度较高的课程应配备加厚防撞垫。本案中,普通瑜伽垫虽有铺设,但过于薄弱,无法起到防护作用。对于空中项目,必须确保防护能覆盖潜在的坠落区域。

  ➤严禁教学分心,杜绝直播乱象。授课期间,教练的注意力应始终在学员身上。随堂录制视频或直播会分散教练的注意力,导致无法第一时间发现并纠正危险动作。场馆应规范此类行为,确保教学的专业性。

  ➤评估学员基础,进行课程分级。不应让零基础学员直接进入高难度班级。开课前应进行风险警示,并由专业教练亲自示范动作。同时,学员间的“互助”不等于“专业保护”。对于高风险动作,场馆应配备充足的随堂老师,不能简单地将安全责任转嫁给其他学员。

  ➤量力而行,不盲目挑战极限。空中瑜伽虽美,但对核心力量要求极高。学员应选择匹配自身的课程,对于感到吃力的动作应果断说“不”,切莫因勉强而造成终身遗憾。

  ➤提升维权意识,及时留存证据。意外发生后,应第一时间要求场馆保留监控视频,并拍摄现场照片。如本案中徐女士提供的工作收入流水、课程合同、就诊发票等,都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支撑。

 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 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。

 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,应当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营养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,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。造成残疾的,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;造成死亡的,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。

 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机场、体育场馆、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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